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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检察院新评议厅启用 人民监督员受邀到场履职

【字号:    】        时间:2016-08-10      

 

  近日,荆州市人民检察院邀请3名市级人民监督员对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朱某涉嫌受贿罪案拟作不起诉决定进行监督评议。这是自新的人民监督员评议厅建成后,首次在市级院人民监督员评议厅组织监督评议会,人民监督员李贵文、彭长利、朱朝阳参与了此次评议。 

  按照最高检下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监督员监督工作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提前3个工作日将《关于邀请人民监督员监督评议案件的函》传真至荆州市司法局,收到对方随机抽选的人民监督员名单后,仔细审核,防止评议时出现需要回避的情形。随后,检察机关将有关案件材料送达参与案件监督评议的人民监督员手中,并告知应当遵守纪律规定和保密要求。 

  会上,沙市区院案件承办人向3名人民监督员详细介绍了案情、证据、作拟不起诉的理由,解释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依据,对当事人、辩护人意见作了说明。在提问阶段,人民监督员提出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是否具有签字权、自首时间、退款时间、相对的行贿人有无处罚等问题。 

 

 

  办案人员充分利用评议厅案件网络平台、显示设备展示证据、证人证言、口供等案卷材料,对人民监督员提出的疑惑和问题逐一进行解答,让人民监督员既能听到也能看到,更好理解。提问阶段结束后,人民监督员建议检察机关对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起到一定的教育和预防作用。评议阶段,案件承办人、会议主持人、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均进行了回避,只留下人民监督员根据案件情况独立进行了评议和表决,一致同意检察机关作拟不起诉的处理决定,形成书面表决意见,并署名。至此,案件监督评议圆满完成。 

  会后,市院研究室及时将人民监督员表决意见反馈至沙市区院,等待区院、市院检委会讨论作出最终处理决定后,及时告知人民监督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