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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司法公正与法治中国建设

【字号:    】        时间:2013-12-16      

 一、司法公正在法治中国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

  法治中国,是宪法法律具有最高地位和最大权威的中国,是全体公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的中国,是司法权威得到社会的充分认可的中国。一个社会之所以需要司法的存在,是因为司法对于解决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特别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司法机关存在的社会价值,在于其是正义的捍卫者,法律的执行者和守护者。司法公正最大限度的体现了法治中国的内涵和要求。

  (一)司法公正能够保障人权的实现。法治的价值目标是多元的,有安全、民主、自由、平等、人权、正义、和平、发展、秩序等,但其最高价值目标只能是自由或人权,确保人的尊严。保障人权和建立法治是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随着我国“人权”入宪,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日益增强,司法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公正执法,严格执法,规范执法,依法保障人权,杜绝刑讯逼供等侵犯人权的行为,以推动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和宪法精神的落实,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公平正义的法治环境。

  (二)司法公正能够按照法律规定有效地约束和限制国家权力的行使。法律至上是现代法治的一个基本要义。虽然法律源自权力,但法律一旦被制定出来,则任何权力必须无条件服从法律的权威。对于国家机关的权力来说,只有法律明确授权才能行使。公正司法要求司法权之外的国家权力不对司法施加任何不当的影响,一切国家官员的行为、权力的行使都必须在法律设定的轨道上正常地运行,没有特权和特殊阶层,进而从法制上有效地预防腐败,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清正廉洁的政务环境。

  (三)司法公正能够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发展。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一个成熟的市场规则就是经济法则。市场经济最重要的要求是公平、有序和竞争。司法通过独立的运行程序,保证经济运行的公平、有序和竞争。公正司法能够促进市场规则在法律框架内市场运行,有效维护市场主体的平等的合法权益,防止市场混乱和竞争无序,促进经济发展,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诚信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司法公正能够保障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严格执行法律,坚决、及时、有力地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是司法机关的基本职能,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体现。司法机关通过履行法律职能,依法惩治各类刑事犯罪,最大限度地发挥稳定社会的作用,保障国家长治久安,为法治中国建设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法治中国需要司法权威和司法公正

  司法权威是法治的表征更是法治的力量源泉。现代社会如果没有司法权威,社会秩序缺少法律的规范和维系,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无序的状态。司法权威的基石是司法公正,惟公则生明,惟廉则生威。司法公正既包括程序公正,又包括实体公正,从某种意义上讲,程序公正更为重要。司法公正的具体要求,体现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指:一是确保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依法充分地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程序不公正必将影响整个司法活动和实体裁判的公正。二是认定事实要符合客观实际,如果认定的事实有误甚至歪曲了事实,司法公正就失去了客观基础。三是对当事人行为性质、责任的认定和权利义务的确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离开了法律规定这一基本尺度,将无公正可言。四是法官做出自由裁量时必须掌握科学、合理的度,确保裁判结果既符合法律,也最大限度地合乎情理。

  法治社会是一个由法统治的社会,宪法和法律必须得到全体公民的认可和执行,而且关键在执行,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就是切实认真履职,促进国家和政府奉行法治精神、厉行法治原则、实行法治化管理。只有司法机关严格执法,才能确保宪法和法律统一正确地实施。首先,要做到严格执法,使每一部法律都得到认真执行。司法机关作为专门的诉讼、裁判部门,是人们解决各种纷争、矛盾的诉讼单位,是维护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更应带头自觉执行法律,依法办案。同时,通过充分运用法律手段,监督政府依法行政,公务人员依法履职,人民群众自觉守法,才能保证整个社会秩序井然,充满活力。其次,要做到公正执法,使每一个司法案件都体现公平正义。英国哲学家培根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次违法危害更烈。司法机关应该是更懂法、更守法、更依法的,一旦其在纠正违法过程中又严重违法,那么,危害后果更严重,社会影响更恶劣。因此,司法机关要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切实遵守法定程序,准确适用法律法规,公道公平对待案件参与各方,努力把每一件案件都办得合法、合情、合理,经得住历史的检验。其三,要加强法制宣传,使每一名公务员和普通公民都成为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和坚定捍卫者。法治必须得到人民发自内心的信仰和尊重,法治中国不是少数精英人士顶层设计的“空中楼阁”,而是接地气、连国情、通民心的治国方略,需要每个公民的参与,结合司法实际,通过进行以案释法,个案宣传,推进系统教育,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维护稳定、推动发展的能力。

  三、实现司法公正,建设法治中国应该处理好几个关系

  (一)处理好党法关系,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党的十八大报告明确提出,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司法权依法独立公正行使。法治中国建设就是实行和追求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是国家政权的领导核心,在国家的各种生活中都发挥着领导作用。在实现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的伟大进程中,不能离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但党的领导不是大包大揽,不是行使各项统治权,包括司法权,而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组织领导。党通过制定路线、方针、政策,通过法定程序把党的主张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进而,司法机关依法办案,在办案实际中落实党的主张,体现党的意志,维护党的威信。同时,各级党委政法委,通过加强司法机关的政治建设、组织建设、思想建设,适时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确保司法权牢牢掌握在党的领导之下。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为审判机关、法律监督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必须独立于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进行依法审判和监督,不受任何干扰和影响。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司法公正。

  (二)处理好权法关系,确保公权力各司其职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强调的是领导人和人民群众都要受到法的约束,“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孟德斯鸠语)法律至上,权力受限是权法关系的本质要求,让权力受限的最佳方式是让法律制约权力。司法权本质上属于中央事权,不能过于分散,才能保证中央的政令畅通。当前,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现象仍时有发生。建立科学合理、规范有序的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是实现司法公正的关键。首先,要保证公权力按照职权该做什么就做什么,不要越位,不能膨胀,不能扩大化。其次,司法机关在法律面前要真正硬起来,敢于坚守规则,不能受制于社团及其他机关。第三,司法机关要加强自身建设,秉公执法,防止滥用司法自由裁量权,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义务素质,确保公权力在法律框架下运行。

  (三)处理好司法与舆情民意关系,确保司法为民

  司法案件的审理往往影响着民众对社会正义的感知,尤其是在如今互联网迅猛发展的信息时代,一些看似普通的司法案件都会引起社会的强烈关注。为了防止舆论民意对司法的不当影响,防止司法决策的出尔反尔,和司法权威的自我颠覆,必须充分认识到:首先,人民通过自己选举的代表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司法机关严格依法办案,推动法律的有效实施,这是最大的、最理性的民意。而舆论承载的民意尤其是网络自媒体时代的民意,具有非理性的属性,时而“民愤杀人”,时而“民意救人”。司法不能受舆论左右。其次,应在法律上将媒体报道司法的行为与评论司法的行为区分开来,规定允许媒体最大限度地自由报道司法,但限制评论。再次,鼓励大众传媒对司法过程客观公正的报道,培养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对司法公正的信仰。已经审结的案件允许媒体自由评论,正在审理尚未审结的案件只可以报道但不能评论。作为司法机关,应该注重加强和社会的沟通,以诚恳的态度正确对待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关注,这样,才能够更好的改善关系,使法律传达的正义信息更好地传递给社会。

  (四)处理好司法与涉诉上访的关系,确保司法公信力

  近年来,涉法涉诉上访案件的增多已经成为困扰社会的难题。“信访不信法”的现象多有发生。一些信访事项尚在诉讼过程中或尚未穷尽诉讼程序作出定论,就被作为信访件向法院交办或督办;很多案件已经得到依法处理,但由于当事人不断上访或提出法律以外的诉求,上级有关领导和部门仍按信访件批示、交办,要求法院处理,将非法律诉求转为司法程序。一些司法机关为避免缠访闹访,不惜向不合法诉求让步,改变终局结论,或不当使用处罚手段,强力压制等。这些现象都直接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对法治造成了明显的伤害。因此,必须要推动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引导涉法涉诉信访问题在法治轨道内妥善解决。

  一要理顺“诉”与“访”的关系,诉访分离。在公民穷尽所有司法救济程序之前,其他机关和个人不得受理当事人就法院裁判提出的涉诉信访,不得以交办形式要求法院处理化解,确保法律争议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二要用法律程序解决法律争议,用社会方法解决社会矛盾。对于已经穷尽司法程序,依法审查终结的,不能再通过交办、督办、限期化解等方式回流到诉讼程序之中。对经涉诉信访终结后,当事人确有困难的,应从司法程序中剥离,纳入社会救助机构和社会保障体制内妥善化解,以社会救济、社会保障的方式加以解决。三要积极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党政机关依法维稳。无论是一般信访,还是涉讼信访;无论是信访人维权,还是党政机关维稳,均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线,忽视法律的权威,轻视法律的终局裁判。既要依托现有的法律体系、纠纷解决机制和司法资源,引导当事人依法维权,依法表达利益诉求,维护自身合法合理的权益;又要依法规范维稳措施,避免一案解决、群案反弹,一次解决、多次反复。对于冲破现有法律框架,践踏法律规则的滥访、缠访、闹访,应坚决予以制止和抵制。

  司法公正是衡量法治发展的标尺,法治中国重在司法公正。司法机关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针,严格执行宪法和法律,切实加强司法队伍建设,探索司法职业化、专业化,秉公办案,司法为民,积极推进自觉投身法治中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