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众路线体现为一种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归依的价值取向。坚持群众路线,既是检察机关的优良传统,也是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重要基础和动力。多年来,检察机关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努力改进检察工作,推动检察工作不断发展。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逐步深入,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分配方式都发生了较大变化,群众的利益需求与价值取向日趋多样化,人们思想活动的独立性、选择性、差异性和多变性特征也逐渐显现,群众工作处于一个特定的历史时期,要解决的问题更复杂,要求更高,难度更大。在新的形势下,检察工作尚不能完全适应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强调,要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努力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检察机关贯彻落实中央要求,切实做到服务民生,保障民生,必须进一步改进各项工作,实现从指导思想到执法方式上的转变,使检察执法办案更好地契合群众路线对检察工作提出的新要求,推进检察工作科学发展。
一、指导思想上,实现以专门工作为主向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并重的转变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工作中必须坚持实事求是,贯彻执行群众路线,倾听群众意见,接受群众监督”。这条规定,既是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正确处理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重要依据和严格遵守的职责,也是检察机关活动所应遵循的又一重要原则。从实际工作来看,这条原则并未得到有效落实。脱离群众,关门执法或者说封闭执法情况较为普遍,具体表现在:(1)不能深入群众中间体察群众需求,而是从“检察本位”来判断,导致服务群众“错位”,执法结果往往不被人民群众所理解和接受,申诉上访情况未能得到根本好转;(2)检察工作向群众公开、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的力度不够,导致检察执法办案公信力不足;(3)更有甚者,在执法办案中遇到群众围观、阻挠的情况时有发生。这些现象的产生,都与检察机关封闭执法,只强调专门工作有关。
封闭执法是在错误地理解检察权独立、队伍专业化的前提下形成的执法观。检察权独立,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是指检察权的行使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是从作出检察决定的角度讲的。检察权独立并不意味着封闭执法,检察权独立是建立在检察权正确行使的基础上的,这恰恰要求开放执法,在作出决定之前充分把握群众需求,依靠群众智慧办案,在作出决定之后接受群众监督。队伍专业化是基层院“四化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也不意味着封闭执法,它要求检察干警不断提高工作能力,而群众工作能力则是队伍专业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开放执法或者说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是检察权的本质属性要求。检察机关由同级人大产生,检察官由同级人大常委会任命。从这一点不难看出,检察权来自于人民,因此,检察权必须掌握在人民群众手中,人民群众有权参与检察执法活动。开放执法是检察实践的必然要求。人民群众一直是检察执法的重要力量源泉,比如,检察机关立案侦查案件70%来自群众举报,没有群众的支持,检察执法办案的顺利开展是很难想象的,仅从这一点来看,人民群众不可能也不应该被排斥在检察执法活动之外。
如何做到开放执法,实现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首先,要充分相信群众。确信人民群众才是历史的创造者,是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的力量源泉,老老实实做人民群众的学生,虚心向人民群众学习。其次,要充分依靠群众。一是加大检务公开力度。通过检察开放日、新闻发布会、各类媒介的宣传,公开检察机关的职能、执法依据、执法过程、执法结果,让人民群众更加了解检察工作,为人民群众关心支持检察工作奠定基础。二是完善人民检察院统一受理平台。方便人民群众投诉和举报,协助检察机关发现检察人员违法违纪和各类职务犯罪。三是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三类案件”、“五种情形”全部进入监督程序,特别是对于人民群众的投诉,要受理一件查处一件,及时回复。对于人民群众的评议意见,要认真研究,迅速整改,以取信于民。四是要充分保护举报人和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打击举报人和证人的违法犯罪行为,要严肃查处,清除人民群众支持检察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障碍。
二、职能履行上,实现由相对被动为主向相对被动与适度延伸并重的转变
检察权同行政权不同,行政机关承担社会管理责任,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积极干预社会生活才能提高管理效率,保护社会成员的合法利益,行政权具有明显的主动性。检察权同审判权也不同,审判权具有“不告不理”的特征,只有社会上发生纠纷,当事人提起诉讼,审判权才能启动,审判权具有明显的被动性。检察权具有相对被动性,这是因为:(1)法律规定方面,除《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七条外,《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检察机关具有立案监督权,《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规定检察机关具有民事审判监督权,《行政诉讼法》第十条规定检察机关具有行政审判监督权,这些规定都表明检察权的行使并非完全被动,而是相对被动。(2)权力本质方面,检察机关自行侦查权天然必须主动行使,审查起诉权体现检察机关代表国家主动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本质上也是主动的。
检察权的相对被动性为检察权的延伸提供了可能,群众路线则对检察权的延伸提出了要求,即检察权不仅要正确行使,还要充分行使,以实现群众权益的最大化,而宪法法律的规定限定了检察权延伸的边界。在群众工作中适度延伸检察权,就是要着眼于更好贯彻群众路线,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这就要求,不仅要注重打击,对刑事犯罪进行特殊预防,更要注重法制宣传,对刑事犯罪进行一般预防,开展送法进学校、进机关、进企业、进乡村、进社区活动;不仅要注重职务犯罪的查处,也要注重职务犯罪的预防,更要注重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对不合情、不合理、不合法的职务行为进行不同程度的监督,服务社会管理创新;不仅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更要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在依法作出决定的同时,认真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减少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不仅要加强机关建设,更要加强乡镇检察室和检察联系点建设,充分发挥其桥梁和纽带作用,使其真正成为检察机关服务民生、保障民生的前沿阵地。
三、工作措施上,实现以思想建设为主向思想建设与制度建设并重的转变
我们党一直坚持群众路线,在实践的基础上总结和形成一系列成功的经验。比如,一切为了群众,一切相信群众;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密切联系群众;专门工作与群众路线相结合;人民群众是国家的主人;等等。但是,这些都只是一些原则性要求,具体在实践中如何运用,群众路线本身并没有提供一套具有操作性的技术手段。而群众路线又是从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的角度讲的,人民群众处于一种比较被动地位。在实际工作中,群众路线究竟如何落实,关键取决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而现实情况是,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是否走、如何走群众路线,又没有强有力的约束机制,完全依赖领导干部的思想觉悟和工作作风。检察机关亦是如此。思想觉悟和工作作风因人而异,因时而异,并非始终具有稳定性,这种状况的直接结果必然导致贯彻群众路线的随意性,在特定情况下,脱离群众甚至侵害群众利益就在所难免。这也是过去一段时期检察机关存在办案为钱、执法不文明、不规范、对待群众冷硬横推的主要因素之一。
改变这种状况,必须从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上下功夫,建立一整套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机制。主要应该包括:与人民群众联系沟通机制,处理人民群众诉求的信访工作机制,人民群众评议检察工作机制,检察人员群众工作能力培训机制,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考评机制等。
四、工作考评上,实现以绩效考核为主向绩效考核与群众评议并重的转变
近年来,为了进一步调动检察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增强检察工作的活力,提高检察队伍的整体战斗力,检察机关积极探索和建立检察队伍管理长效机制,创新管理模式,把绩效考核机制应用到检察管理的手段上,并与激励直接联系起来,使之成为检察队伍管理的重要机制之一。检察机关绩效考核从考核业务工作到考核综合工作,从考核工作数量到考核工作质量,覆盖面越来越广,科学性越来越强,对端正执法导向、调动干警积极性、提高工作效率起到了重要作用。
在通常情况下,绩效考核与检察机关贯彻群众路线是一致的。比如,以查办职务犯罪的数量来考察自侦工作成效,在群众反腐败呼声高涨的形势下,对检察机关查办职务犯罪的力度予以激励,就很好地体现了群众利益。但是,以业绩为本位的绩效考核具有先天的不足:(1)检察执法办案追求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涉及的内容很多,全方位考核具有很大难度,绩效考核在考核内容方面不具有全面性;(2)绩效考核主要依靠数据作支撑,而检察执法办案却是丰富、鲜活的,绩效考核在考核方式方面不具有灵活性;(3)少数干警执法指导思想不端正,在业绩的激励之下,可能把心系群众与提高业绩水平对立起来,绩效考核在考核结果方面不具有确定的正义性。
必须理清,考察检察机关、检察人员的业绩,目的在于提高检察机关服务群众的能力,绩效考核是检察机关贯彻群众路线的工作手段,贯彻群众路线是检察机关绩效考核的目的。手段必须服从于目的。因此,必须改进检察工作的考核办法,将群众工作纳入考核范畴。实现从以业绩为本到以群众为本的转变,从单一的考核工作业绩向全面地考核群众工作的转变,从单纯的绩效考核向绩效考核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转变。具体办法,一是建立健全群众评议检察工作机制。确定一定数量的代表各行各业的群众,采取无记名方式,通过电话或者征求意见函等形式,客观地收集人民群众对检察工作的评价。二是建立健全检察机关群众工作考核机制。主要是围绕维护人民权益、依靠人民群众、提高群众工作能力、接受人民群众监督、落实便民利民措施等五个方面,综合考核检察人员或部门执法办案效果。将上述两个方面的结果纳入绩效考核范围,形成综合考核结果。这种结果由于涵盖了群众工作的内容,因此,更具全面性、针对性、准确性和代表性,也更具科学性和指导性。
总之,要通过一定程度上的调整和转变,使检察工作从指导思想、工作措施、职能履行、工作考评上更加适应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