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您的位置:荆州市检察院 > 理论研究

以西方人视角观察中国法律

【字号:    】        时间:2015-04-08      

  《接触与碰撞——16世纪以来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田寿、李祝环合著)是从文化交流史的角度来看待16世纪以来西方世界所发现的中国社会。第一批到中国来的是1517年的葡萄牙使团,他们抵达广州时用鸣炮来庆祝发现,却不知触犯了天朝的礼仪,等来的是抓他们的明朝军队以及中国的刑罚和牢狱。对于第一次见识中国法律的西方人,只是收获了一段难堪的触法经历。 

  作者的这一角度较为独特,是以西方人的视角,观察中国的法律。16世纪前后的世界版图中,中国也称得上是一个强国,至少在西方人心目中,对于中国的想象是完美的。虽然在跌宕百年的历史起伏中,逐渐淡去,但曾经也是独树一帜的。航海技术的发展使得一批批的西方人能够经由海路来到中国,其中的著名人物以传教士居多,比如我们熟知的利玛窦,以及沙勿略、庞迪我、汤若望、卫匡国等等。西方人对于中国法律的认知,最先是从游记和书信开始的。这些观感,从书中可以得知,最集中地反映在对中国司法特别是刑事司法以及刑罚的见闻实录,这种观察大多基于个人经历,因此所获得的对中国法律认知不仅十分有限,也难以触及中国法律的真正内核。 

  1810年英国人小司汤东(Staunton)历时八年翻译的《大清律例》在欧洲出版发行,并评价这部法典的条文最伟大之处是其高度的条理性、清晰性和逻辑一贯性。这是第一次将中国的成文法典较为完整和系统地介绍给西方,尽管里面仍然不乏错漏之处,但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程度已大大超越了中国人对欧洲法律的认识——而这时候的中国人也许仍然不屑于了解西方的法律制度。 

  小司汤东虽然对于《大清律例》在技术上给予了高度评价,但却是对中国不再抱以美好幻想的基础上作出的这一翻译成果。他甚至在英译本的前言里写道:“中国人所吹嘘并得到许多欧洲历史学家承认的中国对其他民族的优势全然是骗人的。从小司汤东的这个看似矛盾的看法中也可以看出,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研究很大程度上已经摆脱了政治目的的纠缠,可以说,这是一种带有学术性质的比较法研究了。 

  1862,荷兰人葛利斯(DeGrys)将《洗冤集录》翻译成荷兰文,后又有人将其译成多国文字流传。1867年英国人威妥玛编辑出版的《文件自迩集》中收集了清代乾隆至道光时期的各种法律文书,已不再局限于刑法部分了,几乎涵盖司法活动的各个领域。关于中国法律的书籍不断在欧洲出版,西方人对中国法律的了解也逐渐深入,并认识到中华帝国的法律和这个国家一样,在停滞中走向了崩溃。 

  当西方世界如火如荼地进行着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时候,天朝大国的人们仍然是君主控制下的礼法社会,儒家文化深深地浸透到子民百姓的血液里面。尽管最初的西方人接触到的中国法律是零碎的,很多时候还只惊诧于中国人老被县衙挨打的臀部,他们心中的孔子画像也是西方人的模样的,这并不奇怪,因为人们总是将自身所处的社会和自身经历作为参照物,西方人自然也无法逃脱。从最初屡屡将中国法律歪曲到可笑的境地,从不自主到自主地研究中国法律,西方人逐步地修正着对中国法律的看法。真相总是在歪曲中修正,这些零碎的材料,经由一代代有中国生活经历的或者是对中国充满兴趣的西方人的修正,渐渐浮现出中国法律的真实轮廓。 

  这是一场持续三百多年的比较法研究,但可惜的是,并不是双向的,在中国人睁眼看世界之前,西方人早已将中国从头到脚打量了一遍。这个情况现在正好相反,今日中国的法学研究已经无法逃脱比较法的视角,无论是德、日刑法之于刑法研究,日本、台湾民法之于民法研究,还是美国宪法传统和联邦最高法院判例之于宪政研究。套用北京大学教授苏力的话说;“今天我们的哪一个部门法的研究,哪一个法律专题的研究又不是比较法的研究?!”总体来说,我们是站在一个姿态较低的位置来看待西洋的法律,其实主要是几个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简而言之,就是英、美、法、德、日等几个曾经的列强国家和台湾、香港几个同属中国但属不同法系的地区,而从来不会出现研究乌干达或者毛里求斯的法律,即使有,也只是作为法律人类学的一个田野调查的样本罢了。我们所仰视的这几个国家的法律,是因为他们在政治经济上的强大,是因为他们的发达,从法律的功能主义上来说,我们今天所极力倡导的法治社会,在隐隐之中总是承载着强国的梦。 

  本书的最大贡献在于为我们开启了西方人眼中的中国法律的新视界,这是中西交流史中一个被遗忘的角落。书中穿插的大量关于中国法律的灯草画、铜版画,均十分新鲜,大多是作者游学国外期间所有意和努力收集到的,也正是如此,在某种程度上,这也许算不上一本真正的法学著作,仅仅是法律见闻录的集合,缺少升华后的批评。因为,法律不止是故事,故事只是时代和制度背景下的缩影,缩影虽具体而微,但法学家则应该具备穿透缩影的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