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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检君瞄准4大特点为您解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

【字号:    】        时间:2017-01-22      

 

  一、发案数量急剧增加,近两年呈集中爆发态势。 

  从案件数量看,2014年办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1件1人,2015年办理14件15人,2016年办理20件34人;从嫌疑人数量看,2016年相比2015年净增19人,同比上升127%,;从受害人数量看,2015年累计受害人778人,2016年累计2623人,同比上升237.1%;从涉案金额看,2015年累计涉案金额18662万余元,2016年累计29272万余元,同比上升56.9%。目前所办案件中,以胡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为最,涉案金额高达1.47亿元,涉及受害群众528人。 

  

 

  二、法人与自然人犯罪交织,犯罪形态复杂。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中,有的是正常合法经营的企业因经营困难转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主体基本是单位;有的是自然人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目的公司,以公司名义专门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有的公司设置傀儡法人,实际控制者另有其人,操控公司从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还有的公司之间相互投资、入股、合营、代理,以公司名义为其他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个人行为与单位行为相互交织、盘根错节,在资金流向上,个人与公司、公司与公司互相串联,很难具体区分其中的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更难准确认定各主体涉案金额。 

  

 

  三、高收益、高回报,诱惑性强。 

  嫌疑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法规,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没有合法取得吸收公众存款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以投资高息回报为诱饵,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本质上是在用利息骗本金。所办案件中,平均“回报”(或者称利息、收益、分红不等)在2%左右,收益最低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月息0.8%;最高的如赵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月息3%,该公司在荆州从注册成立到案发不足2个月,吸收公众存款90余万元。 

  

 

  四、犯罪手段不断翻新,识别难度大。 

  犯罪嫌疑人为了能够吸取更多资金,使用各种手段推介公司子虚乌有的业务、宣传公司实力、提高公司知名度:或者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或者在电视台、出租车上播放投资理财宣传广告,或者在报刊杂志上专版宣传,或者采取旅游、参观公司、团体聚餐等形式变相引诱。犯罪嫌疑人在虚假宣传过程中往往还会故意关联上本地政府机关、上市公司、名企名人等等,增加可信度,有的甚至以金融机构或其员工名义严重误导群众的判断,骗取群众的信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