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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00余只大蟾蜍在检察官的护送下重归大自然

【字号:    】        时间:2017-05-26      

  近日,在公安县检察院4位检察官的全程监督下, 2600余只被森林公安部门查获的中华大蟾蜍在公安县崇湖湿地公园放生。 

 

 

  5月17日19时30分,公安县森林公安局在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配合下,在二广高速东岳庙检查站一途经客运车辆上,当场查获非法携带、运输的中华大蟾蜍(俗称“癞蛤蟆”,属湖北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2600余只。 

  公安县检察院“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专班通过“两法衔接”机制发现该线索后,迅速派员跟踪监督,密切关注案件侦查工作进展情况,并督促森林公安机关妥善处置暂扣的保护动物,在经专家评估后尽早放归大自然。

 

  上述事例是公安县检察院开展环境保护专项法律监督工作以来的一个缩影。据悉,自“保护生态环境、促进绿色发展”专项法律监督工作开展以来,公安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2件3人,查办破环环境资源职务犯罪案件1件1人,对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立案2件,开展犯罪预防和法治宣传教育2次,与相关职能部门、企业联系沟通9次,取得较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官提示:虽然很多人都知道捕猎癞蛤蟆、青蛙等行为不对,但并未意识到这一行为还触犯了法律。癞蛤蟆虽然没有被列入国家野生动物保护名录,但进入了“三有动物”名录,同样受法律保护。对于“三有动物”,我国《刑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私自捕捉1只(条)就违法,捕捉20只(条)以上就构成犯罪,捕捉50只(条)以上就属于重大刑事案件。 

     “三有动物”是指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包括麻雀、青蛙、壁虎、蟾蜍、野鸡、野兔和各种蛇类等共计1700多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