色彩风格

农田土壤被污染,江陵县检察院公益诉讼获支持

【字号:    】        时间:2017-08-03      

  

  近日,江陵县检察院诉钟祥市丰登化工厂环境污染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江陵县法院公开宣判,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  

 

  记者了解到,湖北省荆门市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16年4月21日晚,从事肥料生产销售的化工企业钟祥市丰登化工厂原职工吴某(已另案处理)蓄意破坏厂区内100余吨浓度为98%的硫酸罐,导致流出硫酸61.8吨,使金山村16家农户的28.79亩农田土壤受到污染,农作物受损。2016年11月18日,钟祥市土肥站对污染的农田土壤取样检测,污染区域内的土壤呈中强酸性,不适于农作物种植。  

  据悉,江陵县检察院于2016年11月依法对钟祥市丰登化工厂污染环境一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要求判令钟祥市丰登化工厂对被其硫酸污染的农田恢复原状。

  江陵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钟祥市丰登化工厂作为储存保管硫酸的企业,疏于管理,未严格落实危险化学品有关储存保管规定,最终导致其储存的硫酸大量流出厂外污染了农田,认定为污染者。钟祥市丰登化工厂破坏土壤生态环境,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清楚,需依法承担相应侵权责任,公益诉讼人请求钟祥市丰登化工厂对被其硫酸污染的农田土壤恢复原状的请求正当。据此依法判令钟祥市丰登化工厂对被其硫酸污染的农田土壤恢复原状。